1978年12月,召开了十一届三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成立以和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自那时起,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刑事诉讼法是改革开放后全人大最早制定的七部法律之一,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40年,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刑事诉讼法并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我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备,既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成果,又通过完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程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我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40年,我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不断完善。我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全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两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人大常委会根据重大决策部署,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也有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2014年全人大常委会还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制定了3个法律解释。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奠定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
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起步。1954年9月,一届全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人民法组织法人民检察组织法,同年12月,全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法人民检察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954年开始,全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即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曾拟出了草案初稿,后因1957年反右斗争停止了起草工作。1963年4月,又起草形成了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后因为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处于长期停滞状态。
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意义,开始了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提上日程。1979年2月,五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3月13日,彭真同志在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3月旬开始,法制委员会以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5月29日,政治局讨论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同意提请全人大审议通过。6月7日至12日,五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决定提请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79年7月1日,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4编17章164条。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被告人有辩护权;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2.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是管辖制度,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方面,明确了法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检察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审判管辖方面,明确了各级法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二是回避制度,明确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和决定程序。三是辩护制度,规定了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指定辩护的情形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四是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收集审查认定证据的原则。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五是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六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规定了诉讼的基本阶段并规定了具体程序。一是立案程序,规定了立案条件和人民法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进行立案审查的程序。二是侦查程序,规定了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的程序和规范,侦查羁押的期限和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三是起诉程序,规定了人民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和规范。规定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提起公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免予起诉。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民检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另外,还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法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的程序和人民法再审的基本程序。五是执行程序,规定了判处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和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新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这部法律的规定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为司法领域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吸收了新成立以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经验,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依法惩治犯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至今仍在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的时间比较仓促,对有的诉讼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这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予以完善。
二有关单行法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为适应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下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以及明确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全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一是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高级人民法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级人民法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核准。二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并将上述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三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组织法作出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行使。四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新设立的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五是1984年7月7日,六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办案期限作了补充规定。六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三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家由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社会生活的各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10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25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第一,针对司法实践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法规采用的收容审查的措施用于刑事犯罪嫌疑人,造成以收审代替拘留逮捕,扩大收审对象,延长收审时间的问题,将收容审查制度与犯罪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
第二,完善逮捕条件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作为逮捕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某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些已经查明,虽然主要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仍然需要逮捕。这次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第三,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除保证人外,增加了财保证;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2.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第一,在基本原则增加规定,未经人民法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被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在人民检察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增加规定经人民法依法审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修改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第三,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当事人,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申请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等权利,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向人民法起诉。
3.完善庭审方式,修改职能管辖免予起诉等规定。第一,完善庭审方式。为了更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庭审方式,对有关规定草案作了以下修改补充发挥合议庭在审判的决定作用,刑事案件由合议庭依法判决,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法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受理公诉案件,对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不需要在开庭前全面调查;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凡是公诉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必须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时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的作用。
第二,完善人民检察自侦案件范围的规定。为促进检察机关集力量对贪污贿赂犯罪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加强反腐败斗争,同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缩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
第三,扩大不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针对免予起诉制度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适用存在的问题,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4.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在总则规定,人民检察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增加人民检察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措施;规定对人民检察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应当开庭审理,同级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规定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认为人民法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向人民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我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惩治犯罪的机制,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吸收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改革。这些修改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成果。
2004年年底,转发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行使。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人民法组织法作出修改,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判决的之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核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改革是我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发展。
四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的重大发展进步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2004年十届全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刑事诉讼法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10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90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这是一项重要修改,也是修改的一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将这一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2.完善证据制度。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人民法人民检察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以及法庭审理过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对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和强制出庭制度。明确规定证人出庭范围,规定强制出庭措施,以保证有必要出庭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同时明确了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三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规定对于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作证,本人或者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办案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完善强制措施。一是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细化逮捕条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二是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完善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三是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完善辩护制度。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将聘请辩护人的阶段由审查起诉阶段推进到侦查阶段。二是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与修改后的律师法相衔接,并考虑到从维护家安全公安全的实际需要,规定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许可。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5.完善侦查措施。一是完善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二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活动的有关违法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6.完善审判程序。一是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二是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应当开庭审理。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等。三是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可以申请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四是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复核的裁定,复核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规定,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最高人民检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五是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以外的下级人民法审理,人民检察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7.完善执行程序。一是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二是强化人民检察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人民检察可以向人民法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三是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
8.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一是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是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明确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是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的,人民检察可以向人民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的程序和人民法的审理程序。四是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人民检察向人民法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我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和发展。这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功能,同时进一步彰显和落实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了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2014年4月,十二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司法实践出现的情况,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了3个法律解释。这是全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法律解释,起到了回应实践需要,统一理解认识,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的作用。这些法律解释是我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的十八大以,以同志为核心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从刑事诉讼制度看,应当及时调整跟进。一是为保障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处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范围内实行。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6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308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侦查职权。一是调整人民检察的侦查职权。删去人民检察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保留了人民检察的机动侦查权。二是相应调整有关程序规定涉及人民检察职权的规定。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不再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相应删去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对人民检察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以后,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已经采取了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人民检察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十八大以,反腐败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根据统一部署,从2014年开始,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认真研究,在借鉴外合理经验,总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缺席审判程序,明确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第一,明确可以缺席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如需要进行缺席审判,需经最高人民检察核准。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第三,人民检察移送缺席审判案件,应当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第四,人民法要对人民检察的起诉进行审查,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由级人民法审判。明确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作出处理。
三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明确缺席审判的案件,要有辩护人提供辩护,并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亲属上诉权。规定了重新审判。
四是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3.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的十八届四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全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又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这次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作为统领性规定。
二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
三是增加速裁程序。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了速裁程序的法庭审理;规定相对于简易程序更快的办案期限;明确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四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明确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
另外,为了与已经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衔接,还作出其他一些相应修改。比如,为与2018年6月十三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衔接,在刑事诉讼法附则增加规定,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以明确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并规定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是第一次由全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深入学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全面从严治,坚决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完善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同步,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改革开放40年,我们家由高度集的计划经济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无法无天的状态到全面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由只有屈指可数的几部法律到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状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时代同步,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又为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就是贯彻的十一届三全会精神,在刑事法制领域拨乱反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乌兰夫同志在设立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设立,就在彭真同志领导下着手开始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形成了提请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草案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各环节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调整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围取消免予起诉制度,改革庭审方式增加控辩式的因素等,都体现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法治建设的新成果对刑事诉讼规律的新认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实行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治领域改革的新精神,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的十八大以以同志为核心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最新成果。
实行对外开放,吸收外先进经验是40年我的基本策。40年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体现了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与我批准或者签署的际条约公约相衔接,注重履行际义符合际准则,体现负责任大的形象。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司法机关和外司法机关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作出原则规定,为刑事司法方面的际合作提供内法依据。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有关制度的设计都在立足我情的基础上充分研究考虑和借鉴了际规则和外规定的积极因素,如1996年改革庭审方式增加控辩式因素,2012年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等。
二刑事诉讼法在落实宪法规定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是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安邦的总章程。总书记指出,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刑事诉讼法涉及有关家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相互关系,也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和剥夺,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宪法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40年,我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都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确保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落到实处。
一是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宪法原则和规定的实施。对于宪法明确规定的涉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人民法人民检察独立行使职权,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有关具体程序制度体现落实。对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给予充分保障。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对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决定执行程序监督措施和救济措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对搜查公民住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公民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处理,发现错误后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程序。
二是及时跟进宪法的发展完善,调整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40年,我制定了1982年宪法并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对于宪法增加或者调整的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刑事诉讼法及时跟进作出调整补充,确保新的宪法精神落到实处。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1982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法人民检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的规定增加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在有关具体程序补充了若干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规定。2018年宪法修正案根据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人大常委会随后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落实宪法有关规定,与监察法相衔接,调整了人民检察的侦查职权,增加规定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三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越越重视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总的看,40年我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都取得了发展完善的同时,越越重视人权保障。
在惩治犯罪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理刑事案件依法惩治犯罪的基本程序制度。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情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刑事诉讼立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的措施手段,完善惩治犯罪的程序。20世纪80年代根据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全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下放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规定办理特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期限的限制。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办理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的需要,延长了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适当放宽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办理危害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的需要增加了有关律师会见需经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为适应反腐败际追逃追赃工作和惩治严重危害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增加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
在保障人权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就是吸取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人身财权利被肆意侵犯的沉痛教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程序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防止不讲程序随意侵犯人权的悲剧再次发生。此后历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不断完善发展丰富,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
二是在辩护制度方面。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改为辩护人,增加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律师会见阅卷方面的规定,完善指定辩护的规定等。
三是在证据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等。
四是在强制措施方面。明确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
五是在侦查程序方面。严格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程序规范,规范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的采取,保障当事人对侦查违法的救济权等。
六是审判程序方面。改进庭审方式,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作用,建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尊重当事人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明确二审一般应当开庭审理,限制发回重审,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收回死刑核准权等。
七是注重特别程序的人权保障。在增加的五种特别程序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在缺席审判程序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上诉权救济权,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
八是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同等保护被害人权益,明确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保障被告人聘请律师参与庭审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参与和解程序的权利等。
四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由简单到丰富,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发展
1979年5月29日,政治局会议讨论刑法刑事诉讼法草案时,同志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比较成熟,肯定有不完备的,将发现了,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164条,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比较成熟的,但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规定还比较原则粗疏。经过40年的发展,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条文数量增加到308条,各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对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环节都作了较详尽可操作的规定。在审判程序方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和司法实践需要,分别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还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
在40年的立法实践,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工作机制也不断创新发展。一是,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贯彻的十九大提出的依法立法的要求,在由全人民代表大会两次对刑事诉讼法作出全面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首次由全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丰富了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形式。并且在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第一次提出了修正草案这种法律修改形式,为新时代的立法工作积累了新经验。二是,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修改法律作出法律解释试点授权等形式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2014年全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法律解释。对于建立速裁程序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有部署改革大方向明确,但具体制度设计尚待实践积累经验的改革事项,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决定的形式授权司法机关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试点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修改完善法律。这些新形式的立法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注重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在一部法律修改后及时对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成为立法工作新的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又注重与年修改或者制定的刑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陪审员法等相衔接,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三做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体会
一坚持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和家工作大局进行刑事诉讼立法
刑事诉讼法是十分重要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诉讼立法工作十分重视,的坚强领导和重大决策,是做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是报请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后,再提请全人大审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请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法工委就修改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司法体制改革领导组作了汇报。2018年4月,全人大常委会组就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向作出请示,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全人大常委会组的请示。2012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都是根据提出的改革部署,围绕和家工作大局,总结司法实践和改革试点经验,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做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要继续坚持对立法工作的集统一领导,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和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把握客观规律,及时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法律源于实践,服于实践,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40年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司法实践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适应这种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满足了实践需要。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在全面建成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的进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科学技术继续发展进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广泛应用,对刑事司法必将生深刻的影响。要做好新时代的刑事诉讼立法工作,必须保持对实践的高度关注和高度敏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把握新规律,适时对法律制度作出调整与完善。
三处理好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机关间的关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宪法规定,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违法和职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的有关制度时,应当以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基本遵循,根据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配置有关机关的职能和相互关系,既保证有关机关有充分的职权,又在各机关间形成有效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任。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既要根据实践需要,赋予有关机关必要的惩治犯罪的手段,并且根据新情况下犯罪的发展变化适时完善升级,同时也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作为诉讼程序法,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正义。
四依法立法,综合运用各种立法形式
刑事诉讼法是家的基本法律,有关立法工作要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做依法立法的典范。在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根据不同情况,适时综合运用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法律解释试点授权等立法形式,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对于条文序号编排修改后的法律实施日期等立法技术问题,也还要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